根據《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程序指引》第二章的2.4.1,“家暴兒童”的定義為“施暴者對親子(包括收養人和被收養兒童)/監護關係或非親子/監護關係但共同生活且依賴其照顧的18歲以下未成年人士(不包括16-18歲已婚人士)作出危害或損害他們身心健康的行為,或因不作出某些行為而導致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危害或損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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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數據
11
- 較上期變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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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31.25%
- 環比變動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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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定數據
2011 - 2023
- 數據範圍
8 - 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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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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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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